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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农村宅基地房,房屋十几年前私下签订了买卖协议卖给了别人,审批条件有哪些?

    我想咨询,上海农村宅基地房,房屋十几年前私下签订了买卖协议卖给了别人,但宅基地还是自己的,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别人的,两家的户口都在这同一个地址,现由于划入拆迁征地,问题1:补偿款是如何分配?问题2:私下的这个买卖协议法律是否认可?能否收回?问题3:因人口增加原宅基地面积有多余可用建房面积如要扩建,审批条件有哪些? 北京市

    拆迁 土地征收 房子 户口 举报

    提问者:ask1186299455

    发布于2018-07-2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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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ask3641782647 丨Lv 1
    你好我可以帮助你,合同无效
    +1 2018-07-27 举报
  • 广州小白菜 丨Lv 2
    您好,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协议生效与否,具体要看对方是否属于同村人、房屋买卖是否经过审批以及买受人是否实际居住房屋,根据不同的情况,协议效力不同,拆迁的补偿款也会有不同分配。 法律依据: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 农村宅基地买卖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于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具体如下: 第一、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时,亦区分不同情况: 第一、按上述第三种情况处理的,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二、按上述第四种情况处理的,如果系争房屋已经拆迁或者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应在扣除购房人的购房款后,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由购房人与出卖人按比例取得补偿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虑在7:3左右。
    +1 2018-07-27 举报
  • ask6200407755 丨Lv 0
    主要还是要看当时双方合同到时如何约定,原则上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处理.,
    +1 2018-07-2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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