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起诉状中2个被告,一个是房地产公司,另一个是办理房产证网签人
我起诉状中2个被告,一个是房地产公司,另一个是办理房产证网签人员艾(别名叫刘爱华)。我今年2月5日在办理房产证网签手续时,艾故意刁难我,说放年假了,我休息不办公了。并说你要着急办的话就拿两千块钱给我。我说就办理一个网签你就要我两千块钱太多了吧,她说最少一千块钱,否则我就不给你办了。结果她硬是勒索我一千块钱后才给我办了网签。另外,由于我买的楼签购房合同时是按照81.3平米,每平米3000元交的全款。最终确认面积是80.4平米,当时即向艾提出返还面积差异款2700元。艾说:你须要在相关资料上签完名字之后才能给你这个钱。但是当我签完字后,要求返还钱款时,她又说开发商没钱了。再打她的电话就不接了。我无奈之下提起诉讼。但是法院审理后说我诉状上没有艾的详细住所,驳回我的起诉。我在诉状上提供了艾的电话号码和办公的详细地址,只是不知道她住的地方,故没有提供。???请教律师:我提供了艾的手机号码及办公地点,法院很容易电话联系到她,或者到其办公地点找到她。但是法院却以其住所不详,无法送达为由,裁定驳回我的起诉。法院这样做合适吗?我想知道:我起诉的被告是二人,第一个被告送达没有问题,第二个被告住所不详,不能送达。可不可以公告送达?如果这两个被告,有一个能送达,能够到庭,另一个不能送达不能到庭,这种情形之下,可不可以依法开庭审理?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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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8341537020
发布于2018-05-30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