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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个回答
  • 蝈蝈728 丨Lv 4
    1、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 2、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召开村民(代表)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拟建房间数和面积、拟建房四至、原有住房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将名单报送镇(乡)城建办或街道建管科; 4、村镇办向一市国土资源所报送名单,国土资源所审核建房户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并查阅相关土地、房屋资料。 5、镇(乡)城建办或街道建管科会同国土资源所,联村干部有关人员到场调查核实; 6、镇(乡)城建办或街道建管科对申请人拟用地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集镇、村庄规划)、拟建房是否符合规划的相关要求进行初审,国土资源所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核; 7、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拟同意批准用地的建房户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后符合建房条件)的,由镇(乡)城建办或街道建管科发放《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对不符合建房要求的,予以退件; 8、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将填好的表格上报镇(乡)城建办或街道建管科; 9、镇(乡)城建办或街道建管科落实建房选址,绘好建房平面图、立剖面图、用地四至及室外相对地坪标高,签署意见后送国土资源所; 10、国土资源所签署意见后报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 11、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签署意见后的《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等申报材料上报规划局审核; 12、规划局审核建房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签署意见后,将规划同意的《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移交给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13、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向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备案。县国土资源局核对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的建房户名单后(参照县国土局批准个人建房用地文件的格式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文),在《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上加盖县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14、农村宅基地批准后,在有关职能部门收取相关税费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放《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 15、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已批准的《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一份移交规划局,由规划局签发规划两证或一书一证; 16、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公布宅基地批准情况; 17、镇(乡)城建办或街道建管科的规划员会同国土所工作人员到场放样,并配合做好放样登记、跟踪巡查、验收等工作。对于宁海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建房放样后由规划局会同街道建管科规划员等进行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动工。个人建房竣工后,由规划局会同镇(乡)城建办或街道建管科规划员等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换发工程许可证正本。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 2018-05-30 举报
  • chenjungps 丨Lv 0
    每个地方不太一样 查询一下你们地区的审批办法 举例: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和村委会初审。 申请人本人向村委会书面申请。 程序很高 不同
    +1 2018-05-30 举报
  • ask5080662206 丨Lv 2
    每个地方不太一样 查询一下你们地区的审批办法 举例: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和村委会初审。 申请人本人向村委会书面申请。村委会初审申请人的条件及初选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初审拟同意的,提交村民会议讨论。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10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呈报表》和《土地登记申请书》。村委会盖章后,连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一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规划选址。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的申请宗地,履行规划选址审批手续。 对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内的村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村庄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对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村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首先确认申请宗地是否使用耕地。对确需使用耕地的,经审查后报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对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规划选址确定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资源所及相关部门进行地籍调查并实地丈量面积,确定四至范围,绘制宗地草图,组织相邻利害关系人现场指界。 第十六条 对经全面审核拟同意的申请宗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整理上报申请报件。报件包括:规划选址审批手续、《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呈报表》、《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复印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报件指定栏目填写意见,经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区国土资源分局。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国土资源分局对辖区内上报的申请宗地情况进一步审查,审查无误的,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报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对20%以上的申请宗地实地抽查,经审查无误后,报市政府审批。
    +1 2018-05-30 举报
  • ask9394784002 丨Lv 2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如下:(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1 2018-05-30 举报
  • ask2347428737 丨Lv 1
    我是浙江的一户村名。我手上有两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本是以我的姓名登记,用地面积28平米左右;另一本是我的祖母的姓名登记,我祖母早于前几年去世。用地面积是48平米左右。我现在一家三口居住的是我祖母留下的这个房子,而28平米那个是我早些年盖的一间养猪用的小平房。 我所要咨询的问题是: 1、根据一户一宅政策,显然那个28平米的是属于我的“一户一宅”,我祖母的那个房子村委是否有权而且必须收回? 2、我这个只拥有28平米的村名是否可以向村委申请补足我的宅基地?(根据我所了解,中户(4至5人)使用非耕地的最大可批120平米,因为我的儿子属于独生子女,可以2人计) 提问者: 1、你祖母那块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村委会是有权收回的。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只有两种形式,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个人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只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也一样。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合法所有的财产,所以宅基地是不能被继承的。故村委会有权收回你祖母所遗留的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对你祖母的房产,应当予以补偿。 2、你可以申请补足你的宅基地。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你家远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所以是可以申请补足的。
    +1 2018-05-3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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