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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动迁,回沪知青及子女是否可视为同住人
回沪知青及其子女因“人户分离”,不能满足上述“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要求。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可被视为同住人”。回沪知青及其子女的情况即符合该项规定,属“同住人”的一种“特殊情况”,有权分得房屋安置补偿款。我的问题:私房的话,对于回沪知青及其子女,在动迁中是否可视为同住人或是有无奖励费?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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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174739734
发布于2018-05-2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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