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商品房交付应该具备哪些条件?$https://m.fang.com/ask/ask_32504515.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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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您好,我在2010年12月份按揭买了一套房子元旦过后贷款就批下来了,合同签订时是2011年10月1曰交房但过了这么久并没有交房通知,今天我去售楼部资询他们说因为天气和一些原因使工期延迟,这些是可以理解的,可是当我问他们什么时候交房时他们确说如果急着入住现在就可以装修没谈房子交付问题而且说由于小区使用的防盗门是配套的可视门必须由我们业主自己购买,但合同上说房子付有双层防盗门和落地窗,开发商说他门必须安装和他们有合作关系的春天门业,否则业主入住时没有卡不能进入小区不承担责任,请问开发商是否违反了合同,我们又该如何维权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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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4930000263
发布于2018-05-10 北京市
共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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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头大哥2010
丨Lv 0
你好.在全额付清房款时应当签署《认购协议书》或者应当直接签署由房物管理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于商品房预售、销售)的合法文件。如果你将合同仔细查阅,你会发现合同中有关于房屋交付使用时间的条例。但是这必须是签署合同的时候开发商和买房双方协议签署的。如果你单一的在签署的时候没有看清楚就直接签了,两种情况:1:签署的是《认购协议书》,签署的时候是否看清楚了中间的交付使用时间。2:签署的是《认购协议书》,中间的交付使用时间是否含糊不清,或者有涉及到说“交付使用时间有关部门审批为准”等此类语句。3:签署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的时候是否看清楚了中间的交付使用时间。4:签署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间必定有关于房屋交付使用时间的条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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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3348473244
丨Lv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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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4815015347
丨Lv 1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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