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房子分为哪几类,都有哪些区别,会有什么影响?$https://m.fang.com/ask/ask_32085.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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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分为哪几类,都有哪些区别,会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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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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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feixiand
发布于2007-05-24
共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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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y宝儿
丨Lv 3
按土地使用性质分:住宅70年,办公50年,商业40年按得到方式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廉租房,自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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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笑倩兮儿
丨Lv 3
问题一:房子的分类和区别 房屋所有权可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依房屋所有权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公房、私房、外产房、中外合资房和其他性质的房屋所有权。 一、国有房屋所有权:即国家对国有房屋享有所有权,可分为直管公房(即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和自管公房(即由全民所有制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房。国有房屋的来源主要有:接管原公产(旧政府房产),没收敌伪产、收购私产、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经租),个人捐献私房、国家基建建设兴建的房屋等。 二、集体房屋所有权:即由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单位享有的房屋所有权。主要来自集体所有制自筹资金建造、联合建造以及通过市场购买和少量受赠的房屋。 三、私有房屋所有权:即由公民个人、家庭、数人共有或私营企业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根据其权利内容和效力不同可分为一般城镇私房(包括购买的商品房)所有权、自建(购)公助房所有权。 四、外产房屋所有权:即由外国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和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享有的房屋产权。 五、中外合资房屋所有权:即由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在中国境内享有的房屋所有权。中外合资的房屋所有权产生于中外合资双方合资建造和在市场上购置的房屋等法律事实。 目前,外产房屋和中外合资房屋都作专门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注册。 六、其他性质的房屋所有权:是指除上述五种所有权以外的房屋所有权,如宗教团体等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权。 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按上述分类对房屋进行登记管理的。 另外,还可以根据其他标准进行分类,例如:根据所有权主体不同,可将房屋分为独有房屋所有权和共有房屋所有权;根据权利主体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充分性,可分为完全所有权和部份所有权等等。 问题二:有什么影响 一、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政策,只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行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有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期限的(居住用地最高不超过70年,工业用地最高不超过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最高不超过50年,商业、旅游、娱乐最高不超过40年,综合或其他最高不超过50年)。土地使用权改变时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出让地的范围仅限城市规划用地范围。而集体所有的必须先征用为国有土地。 二、城市土地使用权划拨: (一)划拨对象: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办公用地、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军事用地: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公路、铁路专有线、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和输电、输油、输气管道;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其他军事设施。 2.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供水设施、燃气供应设施、供热设施、公共交通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广场、绿地等 公益事业用地:包括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公益性科研设施、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等。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指由中央投资,或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或者引进外资以及重点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项目用地;铁路、港口、码头等交通项目用地;水库、防洪、防渍、农田、水力发电、江河治理、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利工程项目用地。包括了: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煤炭设施用地、电力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铁路交通设施用地、公路交通设施用地、水路交通设施用地、民用机场设施用地等。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一般指特殊用地:包括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等。 出让与划拨性质土地的房产在使用上的不同点: 1.出让地是有偿使用,而划拨地是无偿使用。 2.出让地性质的房产出租时限制少,而划拨地出租时只能在有限条件的规定下出租,并且按现行,应当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交国家。 3.出让地性质的房产在抵押时包括了土地价格,而划拨地因抵押造成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才能变更土地属性。 4.对划拨性质的房产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可以依法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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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西北浪
丨Lv 3
本报济南9月27日讯 已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修订草案作出多处修改: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强制拆迁时,拆迁人须履行相关裁决规定的义务;拆迁单位缺乏安置资金和安置房屋将不发许可证。 货币补偿—— 比照同区位新建商品房 目前大部分市县所采取的“拆一还一”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实际上是将被拆迁房屋比照同区位的新建商品房进行补偿,这一做法有效缓解了当前的拆迁安置矛盾,得到了大多数被拆迁人的认可。因此,草案将有关拆迁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规定修改为:“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申请拆迁—— 要有安置资金和房屋 拆迁房屋的单位在申领拆迁许可证时,除提交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外,对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及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证明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强制拆迁—— 拆迁人须先履行义务 对实施强制拆迁要增加一定的限制条件,草案因此将相关条款修改为:“拆迁人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集体土地—— 应依法办理征收手续 目前,我省因为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从而涉及房屋拆迁的问题比较突出,这主要反映在不办理、延迟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或者以租代征,造成同一区位由于土地所有权性质上的区别,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相差很大,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草案专门增加了新条款:“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安置房屋—— 政府应编制建设计划 建设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对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有着重要意义,草案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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