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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2016年底购买商品房,合同约定2017年11月30前交付,由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未完成交付,房屋交由出卖人修复并修复至今,物业联系买受人表示物业费需从2017年12开始缴费,请问律师是否合理。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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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9707405227

    发布于2018-03-3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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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ask667329431 丨Lv 2
    房产如果过户到买受人名下了,物业让买受人交物业费是没有问题的。但你可以以房子未交付使用,向出卖人追讨这个费用。
    +1 2018-03-31 举报
  • gz-yingtin 丨Lv 0
    你好,不合理,你可以主张在房屋交付后再缴纳物业费
    +1 2018-03-3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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