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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于2017年3月购置广州市城区一手商品房一套,当时无房无贷,已付清30%首付并成功申请基准利率85折的商贷。但由于某些原因至今仍未网签,批准贷款半年有效期已过,需重新申请。最近实施的市公积金中心、住建委《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简称《通知》)规定,保障购房者使用公积金贷款,并简化公积金贷款流程。本人问开发商销售人员重新申请贷款能否改为组合贷款,对方表示不能享受当初认购书上的商业贷折扣优惠,总价要上升,要补交相应的首付差额。请问这是否违反《通知》的规定?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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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3566396688

    发布于2018-03-1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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