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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下车位房产税需要缴纳吗?谁能帮忙说说有哪些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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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3024341542

    发布于2018-03-0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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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ask8660146286 丨Lv 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因此,出租地下车位,出租方应当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租缴纳房产税。
    +11 2018-03-08 举报
  • ask8000641954 丨Lv 1
    、根据(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从中可以看出,地下停车场是符合房产定义的,属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2、地下停车场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发产品,其对外销售时是按车位出售的,每个车位售出后,已结转了相应的开发成本,不会再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会计账簿中记载和核算。根据国税函[1998]426号文件的规定,房产税原则上应由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于房屋开发公司售出的房屋,不再在其会计账簿中记载及核算,而购买该房屋的单位未取得产权的,可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产权未确定的,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规定,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人。所以,我个人认为税务稽查人员的结论是正确的,该公司购入的地下停车场的车位应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房产税应由购买方缴纳。二、地下停车场的所有人在出租车位时,应按房屋余值还是按租凭费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出租车位所收取的租赁费实际就是停车场收取的停车费,那么,它与出租房屋是否属相同性质的行为?1、根据《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①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的行为属保管合同的范畴。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相关规定①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②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出租车位实际上是指利用停车场代客贮放、保管汽车,并承担汽车毁损、丢失赔偿责任的业务,是一种代为保管的行为,在税法中可归属于仓储业。而出租房屋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是租赁行为,属租赁业。因此,出租车位与出租房屋是二种性质的行为。仓储业是按房屋余值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类似的还有旅店业,旅店业的房产税也是按房屋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所以,对于出租地下停车场车位的业务,房产税应按自营房产,以房屋余值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
    +1 2018-03-0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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