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买房 > 交易过户
  •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双方同意按下列约定处理:买受人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双方同意按下列约定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请问,“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这个约定是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我主张退房,可否获支持? 北京市

    房价 产权登记 购房 房屋备案 举报

    提问者:ask3234783216

    发布于2018-02-06 北京市

相关搜索推荐

这个问题暂时没人回答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