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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9065974337
丨Lv 1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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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8938098254
丨Lv 1
一.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违约方应按照“完全赔偿原则”赔偿损失,即需要赔偿受害人期待利益的损失,包括受害人积极利益(指现有财产的减少,即履行利益的损失,如为了履约而付出的运费,工本费等)和消极利益(指本应得到的财产利益未得到,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如受害人已经与他人签订转卖的合同,此时消极利益就是指转卖获得的差价额); 二. 但是,另一方获得的违约赔偿也存在限制: 1)合理预见的规则:指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应该超过其缔约时应当预见的因违约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2)损益相抵的规则: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获得利益时(如保险赔偿),应当将所获利益从所受损失中扣除; 3)过失相抵的规则: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三. 当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事先约定违约金,当违约发生时,违约方只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就可以了。这里需要说的一点是:当违约金过分高于(司法解释规定为30%以上)实际损失时,当事人才能请求减少;当违约金低于(不强调“过分”)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增加;具体法律规定楼主还可以参见《合同法》第107条至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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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9719509454
丨Lv 2
(1)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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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2913670555
丨Lv 1
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预约和本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仅能请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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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5732581614
丨Lv 0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该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以书面形式明确了将来就订立正式买卖合同进行谈判这一预约标的,系独立、有效的预约合同,双方应在认购书所约定的条件成就后按约定履行。房产公司在取得销售许可后未按约书面通知陈某并与之订立本约,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合考量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态势及双方当事人履约情况,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应以该房产公司因违约实际获得的差价利益602189.63元为宜。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房产公司应返还原告陈某诚意金60万元,并赔偿陈某损失602189.63元,合计1202189.63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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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3156495954
丨Lv 1
以你的认购时,约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