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7月购买了安置房选房号,口头约定说当年8-12月之间会回纤安置,请问房东违约需承当多少违约金?
16年7月购买了安置房选房号,口头约定说当年8-12月之间会回纤安置,与房东签定了购房合同,提交了定金5万,并约定违约赔偿3倍定金。因证府回签安置回纤延期,无法按时分配房子,直到17年7月才安置回迁,当时由于房价上涨了2000每平米,房东觉得亏,经过中介协商,签了第二份补充协议补给房东总价3万,并约定房东不得因房价原因再次找理由补偿,约定违约金为房子总价百分之20。而且当房子能过户时履行承诺,配合过户或公证房子过户。现在2018年一月,房价再次上涨2000元每平米(总计上涨4000元,而原来签购房合同时约定房价4500每平米),房东再次找理由理由违约,请问房东违约需承当多少违约金?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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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8210026967
发布于2018-01-15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