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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政府收储土地后未连续5年未使用,是否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008年,县国土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征收土地后,到2014年之前未用,是否可以要求县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将未使用的土地归还我 北京市

    土地收储 土地 土地管理 国土局 举报

    提问者:ask2641501061

    发布于2018-01-0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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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黄晓雄 丨Lv 3
    这种情况比较复杂,要结合土地的来源及政府文件的形式具体分析,可考虑诉讼
    +11 2018-01-0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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