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有什么优惠?$https://m.fang.com/ask/ask_29998386.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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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有什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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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3117604947
发布于2017-12-30 北京市
共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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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7885878171
丨Lv 2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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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2147021474
丨Lv 1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问题。需要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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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6997174174
丨Lv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三)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拆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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