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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1
2007年1月,因开发蓟县旅游集散地项目,西井峪村被征用土地748.886亩,村里共得土地补偿款等费用3000余万元。 据西井峪村党支部书记周荣华介绍,该村原有三个生产队,此次被征用的土地,除了有0.54亩属于原来第一生产队的外,大部分属于是原第二生产队和第三生产队。 2007年9月,村委会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未将原第一生产队的村民列为补偿对象。“没有他们的地,跟他们没关系。所以只在对第二第三生产队入户征求村民意见后,发放了第一批补偿款。”周荣华说。 为此,原第一生产队的村民感到不公平。“生产队早就不存在了,土地应该属于村集体所有,我们有村民资格,就应该有同等的补偿权利。”在村民王贵的家里,一位村民对记者说。 因为不满村里的分配方案,原第一生产队的197名村民,以家庭为单位,将61份诉状送到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状告村委会,要求法院确认他们为西井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判令他们享有平均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还有六七个三队的人因不满二队分的钱多也提起了相同的诉讼。这个只有600多人的村庄,就有200多人走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村虽原有三个生产队,但从现有的被告村农村家庭承包合同书中所反映出的,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发包方,均为蓟县城关镇西井峪村村民委员会。生产队现在对内对外,均没有履行权利和义务。故应确认原告具有蓟县城关镇西井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但是关于土地补偿款怎么分配,法院认为这应该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没有作出明确判决。”村民代理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