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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屋所有权
13年申请的经济适用房,是按正当程序走的流程,批下来了,14年选好的房子也交房了,经过简单的装修当了婚房,申请是我媳妇申请的,她是本地人名字也是她的名字,现在房管局打电话说当时年龄不够当时我媳妇是26岁,说不够28岁要让补差价,我不补就把房子卖了,当时的钱退给我们,没有利息,说把当时的办公人员处理了,现在要吗补差价要吗卖房子,我想咨询一下这方面我们房屋的权利,房管局的说法合理吗?我们应不应该承担这个责任,该不该补差价?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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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4229979729
发布于2017-09-2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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