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我是公司财务,因生理期在上班时在公共休息区休息1.5小时。公司要处罚500元。第二,公司因有一段时间搞活动,员工都很忙,决定给两天假。但没有明文规定。我直接找负责人要求调休,她口头答应并与人力说了。我填了调休单找人力签字,并要求人力签完字我在找负责人签字,人力说,她直接找负责人签字就可以了。过了2-3天我就调休了。并无任何人通知我负责人没审批。过了半个多月,告诉我,负责人没批按旷工处理。这两条都是在同一天发生,当天老板也在,我找老板协调此事,也有同事给我作证,均没协调好此事,于是我拍了我任职期间的工资表,事情过了三天公司已违反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接触劳动合同,并无任何赔偿。第二十五条未注明哪一条。另外公司制度培训没有罚款500元规定,罚单也没写违法公司哪一条制度罚款500元,后来谈话时拿出一摞没装订的有我签字的员工手册,但与培训的不一致。还有我的劳动合同有一项:如乙方拒绝与甲方完成工作交接并归还甲方财物,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若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赔偿等费用的,甲方亦有权拒绝支付。还有一条:乙方应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将任何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私自带出公司,任何因乙方泄漏的商业秘密,而导致公司受损均由乙方承担。如仲裁要求三倍公司可否胜诉。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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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2672004214
发布于2017-09-18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