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争取宅基地房屋权益进行维修?
房屋原为爷爷奶奶居住,过世后空关至今20多年了,已完全破损需要维修。当初是由我父亲和二叔出资我出力,于1968年10月建造,期间我小叔未提供任何资金或人力,完工后一直由爷爷奶奶居住直到过世。目前我父亲和二叔都已过世,我小叔认为这个房屋和宅基地是他所有,我认为这个宅基地和房屋不属我小叔。1,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实际操作中,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住房应属无效。2,根据《物权法》《继承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条款,宅基地具有一定限制的继承权,如果继承人是本村户籍的村民,在国家和集体允许的面积范围内,可以继承宅基地。如果继承人是非本村户籍、或非农村户籍、或本村户籍但自有宅基地面积已满足居住需求(达到法定面积的),是不具有宅基地继承权的。3,我小叔在建房前1959年就已进农场工作,户口随之迁入,是农场户口,且有相应住房,因此并无继承该处宅基地的权力。但如果已通过一定途径取得相关权证,是否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关于该处宅基地上的房屋,如前述情况,是我及我父亲和二叔建造,赠送我爷爷奶奶使用,我小叔并无继承权。而且爷爷奶奶过世时也无明确遗嘱,因此相关房屋应该不属我小叔。即使按照《继承法》进行分配,也不属我小叔单独所有,需要区分相应份额。目前该两间破房需要修缮,就在我住所旁边,我小叔想要单独拆除重建,我未同意。我应如何争取相关权益,以便开始维修?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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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8249310038
发布于2017-08-31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