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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2
最近,上海和重庆开征房产税,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其实在广州,房产税并不是什么新事物,早在民国,北洋政府、国民政府以及后来抗战时期的日伪政府,都在广州开征过房产税。至少从1923年开始,一直到1949年,广州的房产税都没有停止征收过。这期间,政策不断改革,税率不断变化,无论是业主还是政府,都积累了一堆经验教训,且听我慢慢道来。哪些人要缴房产税民国前期,广州房产税刚开始征收时,以孙中山先生的“平均地权”和“照价纳税”为指导,征税对象只包括豪宅业主和拥有两套住房以上(包括两套住房)的家庭,市民们自建自住新式洋房,也需要缴税,不过税率很低。这个劫富济贫的税收政策执行到1925年,由于财政紧张,“平均地权”的色彩差不多已经完全淡化,广州市政府的兴趣越来越集中到怎样增加财政收入上来。于是,不管你住的是豪宅还是贫民窟,不管你家里有两套住房还是一套住房,都得缴纳房产税。更荒唐的是,连没有房子的租户都得缴税,业主缴的叫“房捐”,租户缴的叫“警捐”,税率一样,各缴各的。到了1930年前后,征税对象继续扩大,已出租的住房、没出租的住房、已出租的商铺、没出租的商铺、已出租的工厂、没出租的工厂,统统要缴房产税。这还不算,连和尚的庙宇、尼姑的庵寺、道士的道观、各地商人设在广州用于开老乡会和同业公会的会馆、世家大族专门建造用来祭祀祖先的祠堂,以及祖祖辈辈没有房子而不得不在水上居住的船民的小船,都有了缴纳房产税的义务。广州沦陷后,伪市政府成立,继续执行1930年国民政府的扩大化房产税政策,普遍撒网,处处捞鱼,无论大小,一律征收。后来抗战胜利,难民返城,国民政府为了鼓励市民多建房以缓解住房紧张,一度减征过房产税,自住的和用于出租的房屋,不用再缴,曾经在战时收容难民、光复后继续用于慈善事业的房屋,也不用再缴,只有那些有多套住房却让房屋空置的家庭,不但要缴税,而且要加倍缴税。这个政策,在打击空置房方面曾经有所收效,不过内战爆发后,国民政府为补充军饷,很快又在广州恢复了全面征税的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