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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haha36
丨Lv 0
本人是物业公司项目经理,以上问题个人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不妥:1、A物业首先不能说是想来就来,想走就走,走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比如说:到房管局办理备案;与业主委员会或新来的物业公司办理移交手续;2、新的物业公司进场不是谁想安排谁就是谁,而需要经过业主大会表决,一定比例的业主同意后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才行;3、物业公司现在均称为物业服务公司,小区的已有建筑不是任何个人或物业公司想撤就撤想改就改的,需要改造或作经营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也必须经得一定比例业主同意后才能进行施工;4、在业主未拖欠水、电费的情况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因任何理由停止供给水电 ;5、另外,物业公司B并未与你小区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其服务质量标准、费用标准等均未进行约定,因此它的进驻小区的合法性本生就存在问题,因此你们拒交物业服务费是不无道理的,物业公司要想收取物业服务费首先要按合法途径取得本小区服务资格,否则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以上问题,核心情况是你们小区有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如果没成立要立即组织成立,其中的委员最好请个懂法律或搞物业的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以后,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和办法聘请适合你们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同时,以上你反应的问题可以到房管局进行投诉,且要求房管局予以回复为妥,当房管局受到的压力大了,自然也会多多过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