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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于去年于去年14年12月于房地产开放商签字购房合同,并使用公积金贷款,当月办理完贷款手续并已经交清首付款,但贷款因公积金中心资金紧缩,一直迟迟未能批下来,这算不算不可抗力,因非本人原因贷款未批下来,是政府部门无资金。原定开放商15年6月30日交付,工期未完工,验收不过关没有按期交付,本人贷款已经于15年7月31日批下来了,是否属于开发商先违约,本人贷款未下非个人原因,是否可追溯开放商延期交房并追溯赔偿。合同备注未结清房款可延期交房,不属于违约,但是本人贷款未下,不能结清房款不是个人原因,是公积金中心无资金。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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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5580716174

    发布于2017-08-0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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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6899938306 丨Lv 2
    合同备注未结清房款可延期交房,不属于违约。这句话说的很清楚。贷款是你向开发商履行合同的一种方式,贷款过程中无论什么原因导致延期,最后都是你要承担起责任来。所以在你没有结清房款情况下,开发商可以不交房,不可以据此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个人意见,供参考。
    +1 2017-08-0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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