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
我买了套二手房,签协议的时候中介口头说是7月20号手续差不多办完,所以在合同上面写的交房时间是7月30号(为了保险预留了10天),但是房主又在合同备注协议是收到全额房款后三日内交房。结果现在马上就到交房日期了,中介又打电话说最早要等到8月中旬才能将全额打到房东的账户,这样交房最少推迟半月。问题是我9月初要结婚,房子要装修,家电也早买了,一直没有送货,商场最多保存两个月,所以现在家电也没地方放。租的房子8月初就到期,而且房东已经租给别人了。在合同的备注中我当时增加了一条,“丙方(中介)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所有手续,丙方耽误则承担责任”。我们三方都很积极办手续,但是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现在中介就是说自己没责任,让我起诉他就行。那现在到底是谁的责任,我是买房有权终止合同吗,相应的违约金和手续费能全部要回来吗?如果不终止合同他们应该怎么赔偿我?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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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6894171096
发布于2017-08-01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