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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在上海买商品房,并且在新疆还有福利分房,09年退休按政策回沪,当时已经在上海买的商品房里居住多
98年在上海买商品房,并且在新疆还有福利分房,09年退休按政策回沪,当时已经在上海买的商品房里居住多年,但是户口还是迀往母亲黄浦区户籍地。像这种它处有房还户囗迁到母亲处,问题一,这种行为算是户口挂考还是同住人。之后数年母亲死亡,但是里户囗还有姐姐一家祖孙三代,一家三个户口早于他二年前进入的,但姐姐前几年自己也买了商品房,但外甥父子它处无房,结婚生子都在黄浦区这个户籍地,还在当地吃低保,问题二,现在外婆房屋承租人死亡后,该房屋是这个在外它处有房的舅舅适合当承租人,还是这个它处无房在户籍地吃低保的外甥更有资格当承租人。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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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
户口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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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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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2824556509
丨Lv 2
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后,如果其他人要成为该房屋新的承租人,以下二个条件必须具备其一:一是“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二是“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综上,外甥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且在本处有户口,符合变更承租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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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6164796763
丨Lv 2
可以请律师介入具体了解案情,继承人或者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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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1123835192
丨Lv 1
承租人去世,如他的子女是实际同住人,做承租人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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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79082291
丨Lv 1
承租人死亡后,继承人或者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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