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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买卖纠纷
您好,我有一处房产在2002年时以总房款13.8万出售给个人,其中8万元贷款,当时约定出售时买方付给我5000元做为一年期的贷款,一年后再付给我5.8万,付清后做房产更名,剩余银行贷款均由买方偿还。但于2003年收到买方3.8万元房款,剩余2万元至今未给予支付,房产也没做更名,银行贷款未能按期偿还,致使银行要向我下发律师函。现在我想要收回房产,请问我现在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能够收回房产?需要起诉到法院么?请帮忙解答,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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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2536789733
发布于2017-07-2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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