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ask8437723673
丨Lv 2
07年7月《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开始征求意见。两个办法中首次明确确定了年龄的准入条件,并对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有了更严格的户籍限制,必须是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且年满18周岁 买经适房须年满18周岁 办法规定,申请经适房或廉租房,要求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要符合规定的标准。申请标准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北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房价等因素,结合政府保障能力确定并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这意味着准入标准在今后不会一成不变、一刀切。 市建委表示,适时调整意味着近期解决不了的住房困难家庭,将随着准入标准的调整逐步享受到住房保障政策。 以往,北京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收入标准,一直为6万元以下。 新办法首次确定年龄标准 同时,新办法中还首次确定了年龄的准入条件,并对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有了更为严格的户籍限制,必须是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且年满18周岁。而在原先并没有取得户籍时间的规定。 此外,在审核方面,北京将建立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管理制度,街乡镇、区县、市三级审核,街乡镇和区县环节都要进行公示。解决以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存在的标准不细、审核不实、供需脱节等问题。 -申请规定 经适房申购分期轮候 重点工程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等将享受保障住房优先配售 新办法规定,在完善保障住房配售审核机制的基础上,北京将建立分类供应、分期轮候的制度。 对已经通过审核的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按家庭住房困难程度、人口结构、经济状况、轮候时间等因素确定轮候顺序。 同时,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重点工程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老人、大病、残疾、优抚等住房困难家庭将优先配售。 市民可向街道提出申请 市建委表示,通过实施轮候制度,将建立有序的保障住房配租配售机制,使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能够分期分批地得到解决,进一步保证配租、配售的公平和效率。 此外,为方便群众办理申请手续,北京将依托市、区县、街乡三级管理体系,由过去市里一个资格审核窗口扩大到全市各区县、各个街道、乡镇都设立申请受理与审核窗口,届时,市民不用再集中到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窗口办理,可就近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已通过审核者可申请轮候 已通过资格审核、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用再到原审核窗口办理延期手续,可持原核准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标准和规定程序,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申请轮候,经审核合格的纳入轮候范围,轮候时间从原来核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之日起计算。 对于不符合当期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标准的,待市、区政府适时调整相关标准后再申请轮候。 经适房、廉租房申请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3、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4、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住房需求档案,市区共享; 5、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租)。 经适房申请资格 1、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满5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须年满30周岁。 2、申请家庭收入等符合规定标准。 3、远郊区县可制定本区县申购标准,报市政府核准后实施。 廉租房申请资格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5年,在本市生活; 2、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等符合标准。
-
-
ask2532531693
丨Lv 1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①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②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③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④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⑤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⑥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每项程序具体操作如下:(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以下简称申购表)。(2)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购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3)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人的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的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进行公示;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4)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按本办法规定复核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区民政局应同时将申请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5)公示、批准并公告:市房改办住建办会同市民政局将经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的情况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异议,市房改办住建办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6)轮候: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7)配售通知:市房改办住建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8)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选择购房的,申请人可挑选住房3次。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当场签订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申请人拒绝选房的,或经3次选择不能选定住房的,或已签订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或取得房号后放弃购房的,视同放弃本次购买资格;放弃购买资格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房。其他的看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网站红色标注是可以操作的,要求广州户口,未买过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