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嘉兴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何具体规定?$https://m.fang.com/ask/ask_2817096.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packc/pages/ask/detail/detail?askid=2817096
共2个回答
-
-
-
售楼中心刘红
丨Lv 0
买房联系我,给你优惠的价格131::::2796::::1358
-
-
-
叮当2015
丨Lv 3
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按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经省局授权确定如下: 1、普通住房为1%; 2、非普通住房和其他商品房为1.5%; 3、营业用房为2%。 原嘉兴市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浙嘉地税政[2005]49号)中关于市本级个人出售房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

关注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