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拆迁,房产原来属于外公(已故),后舅舅独自去办理产证,户口簿户主为
老房拆迁,房产原来属于外公(已故),后舅舅独自去办理产证,户口簿户主为舅舅,户口除了自己外,还有小阿姨一家三口、大阿姨(已故)的儿子、另一个阿姨、爸爸妈妈弟弟和女儿,动迁的时候,说是按人头分,舅舅1份、小阿姨3份、弟弟1份、自己3份,都是拆迁办考虑到人均居住面积定的标准,大阿姨(已故)的儿子和爸爸妈妈因为人均居住面积高所以不予以补偿,弟弟因为弟媳的房子在拆迁,放弃补偿。舅舅提出,8人人头费不如转头费多,说服大家拿砖头费,这样每人可以多分一点。期间谈判都是妈妈代为参与,自己并不知晓情况,定下来砖头费后,舅舅翻脸不认人,称当初产证是自己独自去办理,法律上房子属于他一个人,就算是外公的遗产,那也只能和外公的子女均分砖头费,其他的补偿全部属于他一个人。首先,这个论点存不存在,外公过世之后,舅舅办理的产证,房产属于舅舅一人,其他人无权分割?另外,如果有权,补偿款中的其他款项有无分配的权利?其次,舅舅提出,他并非一个无情无义的人,他自己没有子嗣,所以无人送终,他提出可以在他购买的房产上增加小阿姨儿子、大阿姨儿子、自己和弟弟的名字,要求就是四个孩子为他养老送终,但是,如果加了自己和弟弟的名字,属于妈妈的遗产费就归他所有,不然就不加名字,给妈妈遗产费。这个逻辑我有点兜不过来,明知道不合理,但是他说得煞有其事,还称不信可以去告他,想问下,这样的情况,究竟怎样分才是合理的,我们到底怎样才能拿回属于自己的权益。PS,拆迁单上写的权利人是外公。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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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Shuilanse
发布于2017-07-09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