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跟政府一个部门(出租屋管理所),在2009年订立了一份合同,合同有效期到2017年12月,但近2年来,该部门要求我搬出房屋,并腾空房子归还,但因合同未到期,我一直不愿意搬出,结果该部门一开始已房屋是危房为由,要求搬出,后该部门聘请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出的结构是房子未属于危房。之后该部门又以“房屋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合同为无效合同为由,将我们告到法院,结果一审法院判定我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在此请教王律师,我所租住的房屋,是1989年之前建设的,该部门聘请的质量检测部门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有提及。请问,1990年4月出台
本人跟政府一个部门(出租屋管理所),在2009年订立了一份合同,合同有效期到2017年12月,但近2年来,该部门要求我搬出房屋,并腾空房子归还,但因合同未到期,我一直不愿意搬出,结果该部门一开始已房屋是危房为由,要求搬出,后该部门聘请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出的结构是房子未属于危房。之后该部门又以“房屋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合同为无效合同为由,将我们告到法院,结果一审法院判定我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在此请教王律师,我所租住的房屋,是1989年之前建设的,该部门聘请的质量检测部门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有提及。请问,1990年4月出台的建设规划许可证能用来限定1989年之前建设的房屋吗?法不溯及既往在本案件中是否适用?今天二审结果出来,支持一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我想请教各位资深律师,在二审判决书下达15日内,我能否起诉甲方(出租管理所),合同无效属甲方责任,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到合同期止所产生的利益及搬迁所产生的费用及无法拆卸物品的相应价值。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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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1522781700
发布于2017-07-03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