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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2
您好:现在您公证不了的 。情况是这样的:房子现在的产权人除了您夫妻。贷款银行是持有他项权利证的,公证之前必须提前偿还银行的剩余贷款。否则能房子无法解押。就不能公证。办法只有一个:去银行申请提前还款。把剩余贷款换清楚后。去房地局过户大厅解除房子的抵押。然后才可以公证。公证费用约:1050-500之前。补充:我知道您的情况,如果怕婚后给您的话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吧。其实没关系的。最新婚姻法的规定给您一条您看下 :上面说明了如果房子是在婚后由父母赠与给您的房子。属于各人财产。建议还是在婚前把房子过户到您名字下面或公证到您名字下面。因为走赠与或者继承的话以后房子出售会加纳20%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如果现在资金紧张无法偿还贷款下面的规定是对您有利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即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在离婚诉讼前形成的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适用该条规定。需要强调的是,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时,除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出资协议或借条等是否真实,还要以资金为线索,追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常理出发,可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时有书面约定或声明明确出资者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向双方赠与,该部分出资为夫妻共同所有。举例说明: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甲一人名下,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赠与甲一人所有;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于乙一人名下,若乙不能证明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记载甲乙二人名下,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实践中父母除了出资为子女购房,还可能为子女出资购买其他物品,同样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的精神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