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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0
【申请安置房】 住房困难户可申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户或人均居住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可申请政府安置房:一对夫妇(含单亲家庭二人以上,包括二人)为主要成员组成的家庭;无直系亲属的单身;二个以上成员的家庭,其中至少一人已成年;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的危房。计算人均居住面积时,无合法手续的部分应计算在内。 2003年8月1日全市取消农业户口后迁入的原为城市户口的人口不得认定为安置人口。 按人均50平米计算 每户家庭按人均50平方米享有安置房配售面积,所配售的安置房总面积按超过享有配售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过部分面积按商品房价格购买。 村民拥有的旧房,经承诺无条件自行拆除,将原使用的旧宅基地交还村(居)委会重新安排使用,其有合法手续的建筑面积部分实行“拆一换一,不计差价”。 拥有旧产权证的村民,国土房产部门在为其办理安置房产权证时,须同时撤销旧的土地或房屋权证。 安置房的定价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并结合拆迁安置重置价制定。 【申请廉租房】 男子要满25周岁 申请户必须属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0平方米。申请人年龄必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单人申请户年龄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2003年8月1日全市取消农业户口后迁入的原为城市户口而且已有住房者不属于申请对象。 最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的人均居住面积为10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超出1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标准租金计租。廉租住房实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等分配形式,农村最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可通过向本村村民承租住房,由区政府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形式解决住房需求,待本村拆迁时按最新征地拆迁政策予以安置。 廉租住房租金和标准租金参照厦门市土地房产部门制定的最新标准执行。 廉租房不得转租 廉租住房承租人的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不再属最低收入家庭时,承租人应在当年内向廉租住房产权人如实报告,并在一个月内退还廉租住房。 承租人不得擅自加层、改建、扩建或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者空置。如有以上行为之一,或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满足以上条件,出具相关证明,想区级民政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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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1
厦门安置房申请条件: 安置对象必须具有本市户口、原有租赁关系、未享受相关政策性住房优惠三个方面的条件。 户口方面,申请人和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申请户),应具有与退管房同址的本市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时间在其房屋退管之前。 租赁关系方面,申请户在房屋退管前与房管部门有租赁关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持有房屋租赁凭证。 未享受相关政策性住房优惠方面,指申请户未享受任何相关政策性住房优惠,包括承租公房以及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等。 对咨询的共同申请人问题,嘉宾特别提醒说,申请人本人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其家庭成员属以下情况之一的,也可作为共同申请人:①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该退管房内与其共同生活。②属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且共同居住在退管房内。③属于正常婚嫁、计划生育、复转退军人、厦门籍知青或其子女、高校毕业生、劳教、刑满释放户口回迁并居住在退管房内。④因参军、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离他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