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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我是买方。2015年4月26日购买的一处二手房,购买时就知道是房主欠代理人钱,用房屋作抵押,并在签订合同时看过房产证和代理人的公证书。因为时间比较紧,又赶上劳动节,所以房管局排号到5月8日才能办理,8日带着相关证件去办理的时候,因为房产证上有抵押字样没有办法买卖,要消除才可以,但是代理人忘记了。所以没有办成,又重新排号到5月18日,18日上午在房管局签订了买卖合同,下午在建行申请了组合贷款。25日天津推出提高个人公积金贷款新规定,和中介联系想要改贷款合同,从原来的公积金+商贷换成全公积金贷款。中介给的答复是协议已经签了不能改,26日自己联系的建行,建行回复可以更改合同。6月1日去银行重新签订的全公积金贷款,3日接到中介电话,电话里说因为现在房主正在筹钱还代理人的欠款,所以房子不能卖给我了。合同上没有明确的要求办理贷款的时间,买卖合同上只说明6月20日之前甲方(卖方)将相关证件交给乙方(买房——我)办理相关手续。所以我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果房子不卖给我,那么代理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我是否可以要求其进行赔偿? 北京市

    房屋管理局 购房 房产纠纷 房屋 举报

    提问者:ask3882732041

    发布于2017-06-0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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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个回答
  • ask3162280589 丨Lv 2
    你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 2017-06-05 举报
  • ask3904387513 丨Lv 1
    您好,对方违约可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协商不成依法起诉。
    +1 2017-06-05 举报
  • ask1521767788 丨Lv 2
    对方可能存在违约,你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 2017-06-05 举报
  • ask5193064793 丨Lv 1
    你好:双方都存在违约,您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1 2017-06-0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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