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我是买方。2015年4月26日购买的一处二手房,购买时就知道是房主欠代理人钱,用房屋作抵押,
二手房。我是买方。2015年4月26日购买的一处二手房,购买时就知道是房主欠代理人钱,用房屋作抵押,并在签订合同时看过房产证和代理人的公证书。因为时间比较紧,又赶上劳动节,所以房管局排号到5月8日才能办理,8日带着相关证件去办理的时候,因为房产证上有抵押字样没有办法买卖,要消除才可以,但是代理人忘记了。所以没有办成,又重新排号到5月18日,18日上午在房管局签订了买卖合同,下午在建行申请了组合贷款。25日天津推出提高个人公积金贷款新规定,和中介联系想要改贷款合同,从原来的公积金+商贷换成全公积金贷款。中介给的答复是协议已经签了不能改,26日自己联系的建行,建行回复可以更改合同。6月1日去银行重新签订的全公积金贷款,3日接到中介电话,电话里说因为现在房主正在筹钱还代理人的欠款,所以房子不能卖给我了。合同上没有明确的要求办理贷款的时间,买卖合同上只说明6月20日之前甲方(卖方)将相关证件交给乙方(买房——我)办理相关手续。所以我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果房子不卖给我,那么代理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我是否可以要求其进行赔偿?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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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3882732041
发布于2017-06-05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