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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hhuu2011 丨Lv 3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393号政策》规定: 我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原交存标准是房屋成交总价的2%。按照2007年全市新建商品房的平均交易价格计算,原标准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平均交存标准为228元/平方米。因此,本着新旧标准差异不宜过大的原则,新的交存标准按照建安造价的8%,取整修正后多层为100元/平方米,高层为200元/平方米。
    +10 201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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