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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5日入职某北京公司的长春分公司,同年5月5日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2017年5月5日续签
2014年3月5日入职某北京公司的长春分公司,同年5月5日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2017年5月5日续签3年期劳动合同。同年5月16日公司突然宣布因长期不盈利进行关闭,按照劳动法进行补偿。本人于2017年3月9日生产,目前处于产假阶段。1.5月17日分公司公布的我的补偿标准是工作年份补偿3.5个月,额外因产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合同补偿4000的产期工资、9个月的哺乳期工资(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以及9个月的公司应缴社保。2.5月24日分公司告知,北京总部不认可这种赔偿方式,并说当地律师认为,在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困难时对产假和哺乳期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哺乳期段的赔偿,仅赔偿工作年份及产假工资4000.想请问律师,公司这种不支付哺乳期赔偿的说法是否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我是否需要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我申请仲裁的机构是不是应该在分公司所在的长春市某区?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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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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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kmand
发布于2017-05-26 北京市
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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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5194139124
丨Lv 2
可以在长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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