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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2
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建设单位对自住、出租的私有房屋拆迁,应按有关规定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安置,具体办法是:(1)拆迁出租房屋的,如果所有人不要求保留房屋产权,由拆迁人按该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和规定标准,分别对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进行安置。(2)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要求保留自住或就出租房屋保留房屋产权的,可以按自住或出租部分的房屋面积互换房屋产权,但对于要求保留产权的出租部分,拆迁人应估价补偿,并按规定安置房屋使用人。拆迁房屋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在产权调换后,房屋使用人和所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房屋拆迁中的特殊困难户按规定标准安置后,人均居住面积低于该地区规定的平均水平,如果被拆迁人属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由拆迁入与被拆迁入协商,由被拆迁入所在单位出资安置解决。如果被拆迁人所在单位不愿出资,则仍按规定标准安置。对于列入政府有关建设部门批准的城市规划,对旧城区改造的,凡原址建造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的居住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迁到市区边缘安置;原址建造商品住房,被拆迁入要求在原址安置的,则应按原址建造的商品居住房屋成本价与边缘地区建造的商品居住房屋成本价之间的差价购买居住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