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对再婚夫妻(属于老年人再婚),男方再婚前配得福利房一
有这样一对再婚夫妻(属于老年人再婚),男方再婚前配得福利房一套,再婚后经政策优惠,工龄折扣(男方45年工龄、女方30年工年龄均在再婚前形成,再婚后没有可享受政策优惠、折扣付款的事由形成)并交纳一定数额的差价取得房屋所有权。房产证是男方的名字,没有共有人。后来男方重病,女方称无力照顾,经女方与男方子女沟通达成协议,(1)将男方名下的10元存款留下给女方,用于养老治病;(2)将男方名下剩余的10多万存款及房产证交由男方子女,由男方子女将其父亲带回原籍,负责养老治病;(3)将男方今后每月工资医疗费等寄给其子。现在两个老人已经去世,双方继承人为了房子在打官司。男方继承人认为,当时女方交付存款及房产证的情形,是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因房产证上记载的权利人只有一人,没有共有人,不需要变更产权登记,只要女方生前没有反悔,没有主张房屋产权夫妻共同所有,就应该视为对房屋登记在所有人称下没有异议。女方继承人认为该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享有该房屋一半的所有权。请问各位高手,该套房屋的权属应该怎样认定?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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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2931492670
发布于2017-05-21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