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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拍房的价格是由谁定的?

    提问者:ceshi_1

    发布于2011-09-22

共1个回答
  • 江户川小北 丨Lv 1
    为了避免应买人在拍卖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拍卖价格,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对于不动产以及价格不易确定的较高价值的财产,拍卖前一般都会确定拍卖物的拍卖底价。我国最新公布的《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四稿(2003年7月10日)采取的确定拍卖底价的做法是:在评估机构所作的评估价的基础上确定。至于拍卖日期,《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四稿(2003年7月10日)中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在第127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执行员应当在查封后两个月内开始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四稿(2003年7月10日)第136条规定:“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日十日前进行公告,但因拍卖物的性质必须迅速拍卖的,不在此限,拍卖不动产的,应当在拍卖日二十日前进行公告。”为使一般社会公众知悉拍卖的有关信息,使标的物能够卖得较高的价格,执行法院应在拍卖前的合理时间发布拍卖公告。一般来说,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拍卖的事由、期日和场所;拍卖标的物的种类、数量和品质等基本情况;拍卖标的物及查封笔录展示的时间、场所;拍卖价金的交付时间;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如确定有保证金时,保证金的数额;对应买人的资格有限制的,应买人的资格或条件等。所以,竞拍者是否需要一次付款,是否寻要缴纳什么费用,是否需要具备什么资格,都需要视个案而定。你对案情进展不了解,应该去法院咨询相关人员,必要时可以查看卷宗。因为你是当事人,你有权利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提出你认为对你有利的权利主张。
    +1 2011-09-2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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