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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付款时间

    在签订购房协议时约定4月30日交款,但当时因为担心银行贷款时间不定,所以在合约中补了一条具体交款时间以银行放款为准。在审税过程中,因为我方的一些原因,导致了时间上的拖延,最后银行的放款时间为5月7日。房东本来说他在银行有一笔贷款是5月10日前要还,但7日钱打给他之后,他现在称银行说他还晚了,要求他多支付一个月的利息,现在房东要求我方对这个利息进行赔偿。我是不是负有责任。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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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9942650103

    发布于2017-05-1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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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shouhuo3 丨Lv 4
    您好,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如果我的解答帮助到你 请点击“采纳”或者给予“好评”
    +1 2017-05-14 举报
  • ask8613556817 丨Lv 2
    按照陈述,你并未有违约情形,自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对方所称的利息损失问题,与你亦不存在关系。
    +1 2017-05-14 举报
  • ask1879157862 丨Lv 1
    对他的这个利息没有责任赔偿。
    +1 2017-05-1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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