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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4年7月30日我与红太阳公司签定了《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

    2004年7月30日我与红太阳公司签定了《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约定购买开发的1幢1单元1201室房屋一套。其中合同附件4约定,卫生间:设有排风道。但在2006年2月14号在向我交付房屋时,发现卫生间没有排风道,与合同不符,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合同中第八条:房屋交付标准;第5款:甲方交付房屋的装饰及设备低于附件4约定标准的违约责任是:采取补救措施使其达到附件4约定标准。现在的问题是房屋已付使用,要从1楼到18楼再安装排风道是不现实的,也没有地方可以装。在无法补救的情况下我如何要求开发商赔偿呢?依据什么才能得到赔偿?万分感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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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碧海星天

    发布于2017-05-1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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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ask468518542 丨Lv 1
    违反合同条约,可以要求赔偿,或者退房加补偿。
    +1 2017-05-11 举报
  • ask8542257548 丨Lv 1
    按照目前是开发商违反了合同,可以要求赔偿和退房
    +1 2017-05-11 举报
  • ask9091074021 丨Lv 2
    你可以要求赔偿或者是退房退房肯定是不可能的了现在房价涨这么快你当时的那个钱现在也买不到什么房了
    +1 2017-05-1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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