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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个回答
  • ask246335881 丨Lv 1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一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 第二十二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三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五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六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划拨没有赔偿的!因为本来就是无偿的给公益性质的单位使用的,而且收回的理由是“但由于造到一半停掉了”。出让才有赔偿啊
    +11 2017-05-09 举报
  • ask2548280647 丨Lv 1
    建议你参考下当地的平均水平,这个没有相应的标准计算公式
    +11 2017-05-09 举报
  • ask6603256789 丨Lv 1
    这个真不知道,
    +1 2017-05-09 举报
  • ask9526944090 丨Lv 1
    出让土地使用权 取得的当初 付出了当时的市场价格 划拨是无偿取得的 说以补偿是不一样的 呵呵 现在拆迁 哪会有政府不参与的
    +1 2017-05-09 举报
  • ask721553142 丨Lv 2
    如果价格很便宜的话,可以购买,但是这样的房子不能过户,以后要买卖、过户、继承等都无法办理。
    +1 2017-05-09 举报
  • ask5204084900 丨Lv 1
    您好,拆迁补偿费是按照每平米多少钱来计算的,具体价钱参照当地平均水平
    +1 2017-05-0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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