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买家未按约定时间过户是否违约?
合同的确是约定了过户时间,但是为了等公积金政策新政出台,通过中介口头和上家约定了等待公积金贷款新政出台后办理,当时上家也是答应的,知会此事。但是没想到由于认定套数的问题上做了个复议耽搁了7个工作日,所以不能按照合同上约定的时间过户。中介也是知道买房拥有的房屋情况。合同上没有写买方如果不在约定日之前去交易中心,要承担什么经济责任,只说规定了,资金在什么时候之前到账。如果资金晚到账,每天付万分之五,然后5天再不付钱,卖方可以单方面撤销合约。我不怕付滞纳金,就怕对方提出单方面撤销合同,赔偿款高达房屋价格的20%。卖方实际上就是催我过户,他们才能有资格能买房,因为他们和别人签订了居间合同。卖方会有没有依据让我赔她的居间合同,因为她和她签订的是5月15日过户,而她和别人签订的是6月20日过户。我目前能和卖家确定5月27日去过户,但是产证要6月17日才出来,所以她过户肯定是来不及的。她有资格追究我的责任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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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5596733367
发布于2017-05-09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