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宅基地动迁纠纷
我是上海的,外公家的宅基地动迁,我和我母亲的户口在其中,我和我母亲作为安置人,共同得到40万安置款。我母亲用其中30万多,买动迁房,当时她以我还没有成年为由,并且我是女儿将来要嫁出去的为由,不把我的名字写在产权证上。我现在已经成年,有权利要求得到动迁房一半的房产,把名字写在这套房子的产权证上吗?并且有权利获得当时购房后,剩余的一半安置费吗?并且承担如果将我的名字写进房产证所会产生的契税或者其他税费。因为当时她如果将我的名字写进去,我就不用承担这些费用。我有当时我和她是共同安置人的动迁协议。我母亲现在提出“给我40万的一半20万的动迁款,作为当时补偿,仍不愿意将我的名字写在产权证上,更不愿意给我当时剩余的动迁款,并且要求我承担住在目前安置房内的租房费用”。她表示,当时动迁的是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就是我外公,有权对安置人作出任意形式的安排。哪怕40万我和我母亲的安置费,里面就给我1毛钱,其他39万999.9元都算我母亲的都可以。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我们国家民法哪一条对此作出过具体解释。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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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9511304371
发布于2017-05-01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