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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
您好,我于2010年在广东省肇庆市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因为当时并不懂得经济适用房转让需要交纳补偿金,房主只是说5年后可以过户,与房主签订合同,合同上只说明房屋满五年可以过户时房主配合过户,但是过户费等费用由我们自理。现在肇庆市出台经济适用房可以过户的政策了,但是需要补交差价,这套房子房主当时以8万元购买,现在需要交纳15.4万元差价,房主当时以26万元卖给我们,我们已经全款付清。现在这个差价应该由谁来付,如果房主不同意付,我们怎么办?注:房主于2010举家迁至昆明,我们也因为家庭原因于2011年年初举家迁回黑龙江,如果要打官司要到哪里去打?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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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3208085065
发布于2017-04-2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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