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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有冲突吗

    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产能否作为标的物,与买家签订房产交易合同?这种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北京市

    地产 购房 物权 不动产登记 举报

    提问者:ask6216823633

    发布于2017-04-1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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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个回答
  • 陈星似 丨Lv 2
    不能作为标的物,不能签订房产交易合同的。但并非绝对的。
    +1 2017-04-19 举报
  • ask7062564997 丨Lv 1
    你好,合同有效,但是否能够履行存在疑问。具体可来电详询,方便为你解答。本人代理过大量成功的该类型案子,可以给你提供一些切实有效的建议或解决纠纷的方案。希望能够保护你的合法权益。看到您的问题时间较晚,没有及时回复您的咨询,敬请谅解。
    +1 2017-04-19 举报
  • ask2904139748 丨Lv 0
    您好!一般情况下,合同是否有效与是否办理不动产登记没有必要的联系,只要合同符合合同的成立条件,一般都是有效的,具体什么纠纷需要了解您的详细情况来进行准确的分析。
    +1 2017-04-19 举报
  • ask4787417097 丨Lv 1
    您好!不动产买卖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发生物权转移之效力。也就是说作为不动产的房产只有在物权登记之后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凡是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所有权都未转移,买卖双方也只是债权关系。所以房产交易合同的有效需要建立在房产登记之上。
    +1 2017-04-19 举报
  • ask6007016158 丨Lv 2
    你好,合同是有效,只不过未过户的话,所有权还没有转移,对于买受人来说会存在风险。现在是遇到了什么问题了吗?
    +1 2017-04-19 举报
  • ask1551850742 丨Lv 2
    你好,是可以的,有效,现在是遇到什么纠纷了吗,我需要知道更多信息,方便的话可以来电详谈,咨询免费
    +1 2017-04-1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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