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罪地方政府有没有责任
前几天,我侄儿在去接当小学老师的妻子下班时,在学校门口被一精神病人用斧头砍成重伤,现在还在医院抢救,我大概了解了一下,对于精神病人,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对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监护人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而目前的情况是此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年事已高,根本没有民事赔偿能力,我想问的是就这种情况当地政府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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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6739371431
发布于2017-04-04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