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子共有
2012年离婚,房子是男方单位集资房,离婚时还未办理房产证,离婚协议中写好房子共有,在办理房产证以后可协商将其出售,后2013年双方签订一份房屋让出补偿协议书,男方分期支付70万作为补偿,女方让出所有权,男方每年年底支付10万(签订协议前已支付8万,第一期到第四期是10万,最后两期是11万),现在男方以要办理房产证为由,要求我去法院配合办理房屋让出的确认书,要求先配合办理房产证再支付欠款,截止到现在为止,已到期的欠款还有18万未支付,未到期的还有22万,考虑到男方可能会逃避债务,请问现在我该如何处理?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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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378212511
发布于2017-03-30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