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无效,注销抵押登记还需代替债务人还钱吗?
我04年购买的房屋因开发商违规套取贷款,设立了抵押权,现银行起诉行使抵押权,但被合同所在地法院确认借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被驳回。我要求银行注销抵押权证,银行拒绝。我诉讼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承办法官告诉我由于合同均被确认为无效,应恢复原状,故开发商应还钱,银行应注销抵押登记,但现在开发商已找不到,所以银行无义务注销抵押登记。但我认为,借款合同与我无关,我的诉请只与抵押事项有关,抵押合同已无效,即使恢复原状也是撤销抵押登记事项,和还钱无关。请问各位律师,我该如何?走行政诉讼要求房管局撤销可以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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