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地产不履行合同,擅自变更供电方式(来自郑州康桥悦岛小区)
我和xx(xx小区)在2014年12月3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首付款,贷款于2015年2月9日发放。该合同关于供电是这样规定的“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第正常运行的承诺:2,供配电设施:2017年3月31日达到使用条件,运行方式为市政电力直接供给,电力配套设施工程取得电力企业验收合格证明文件。”xx不按合同约定擅自变更供电方式,现在跟电力公司申报的是总表计量,市政电力供给给康桥,再由xx负责到一户一表,后期管理维护收费由物业代管,这明显违背当时的合同约定。我们就此事质问康桥,他回复是按照2015年4月7日施行的《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的,对此我们不认同,主要依据以下两点。一,合同签订的时间。我们是2014年签的合同,当时这个政策还没有施行。当时是按照2011年5月20日开始执行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11】35号)的规定签的合同。此管理办法部分是这样规定的:第三章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原则第三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第七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对居民“抄表到户,一户一表第十一章供配电设施的设计和设备管理第二十九条 供电部门负责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依据这个办法,康桥悦岛的供电是由郑州市供电局负责建设管理的,对我们居民“抄表到户,一户一表”。我们的电费是交给供电公司的,而不是康桥下属的物业公司。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二,合同签订的内容。合同上签的很清楚”市政电力直接供给”,是出卖人(康桥地产)对我的承诺,是市政电力直接供给给我的,而不是供给给出卖人,再由出卖人给我。如果真是那样,就不叫直接供给了。并且我们已经咨询过电力公司的专业人员,总表计量对于居民来说属于转供电而不是直接供电。由上可以看出康桥悦岛美棠小区合同约定是由市政电力直接供给到户,并由电力公司负责到一户一表和后期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并且相关的配套费做为建设成本是计算在房价里面的,在2015年2月9日已全部付清。现在xx为了节约成本没有经过业主同意单方面私自变更供电方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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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4952034238
发布于2017-03-27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