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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月2日,李某将车牌号为xxx的xx轿车卖给了张某(车辆没有过户,有《车辆买卖合同》),张某又将此车借给了王某使用,2013年12月31日王某将xx车在非机动车道内临时停车开关车门时,与骑电动自行车顺行的刘某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二、一审判决情况:登记车主(被告)李某应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三、判决依据:“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经交警鉴定该车制动不合格。这样判决对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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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ask4450585461

    发布于2017-03-2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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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ask2579919739 丨Lv 1
    有争议,需视诉讼技巧,可委托本律师代理上诉运用诉讼技巧实现改判。
    +1 2017-03-2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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