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生前将其名下房产买掉,并订了合同,公证,因为是卖给孙子
我母亲生前将其名下房产买掉,并订了合同,公证,因为是卖给孙子,因此在没有付清款的情况下就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后母亲在不久去世,我们才知道,我将购房人以未付清房款为由诉到法院,要求其付清房款,或出示相关付款证明,在购房人没有提供一顶点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居然以日常生活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为例判决原告法败诉,15万元的房款就当庭交与78岁的老太,实际生活中能发生吗?还说是在法院交付,现场有3个子女,连付款细节没有一点描述,我当庭问在座的所有人,你们谁放心自己近80岁的老母亲将十多万巨款自已一人拿回家吗?庭上所有人,包括原,被告,第三人,法官,陪审员,无一人吭声,在我母亲去世后,她的存折上只有二十多元钱,离她卖房子才一年多点,十多万元就没了,正常吗?按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供相应的付款证明,我又在上诉终审法院中提出同样的理由,法院又以本案实际情况及生活经验,买卖双方是祖孙关系就可以不按上述的法律条文执行,按法院的理由,我同样可以按说,正因为是祖孙关系,更有可能没有付清全款的情况下就办完各种手续?这难道不是要法院来依法判决吗?两级法规难道不是枉法吗?请指教,便于申请再审,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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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3023514225
发布于2017-03-24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