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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卖方违约,不赔付违约金
签署合同当日,中介方问过卖方,此房能否正常办理过户手续,卖方承诺可以办理,并在合同备注条款上表明:卖方承诺此房可办理过户。过户当天,需要卖方提供此房的房产去向,他可以提供,但是因为他个人原因,不愿提供。拖到合同到期,卖方不赔付违约金和中介费,卖方说中介方未告诉他需要提供去向,所以他不算违约,不赔付违约金和中介费。我想问一下,这到底属于谁的责任,违约金和中介费应由谁承担,另外中介方的工作人员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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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2379495292
发布于2017-03-1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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